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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来源:温州律师 温州刑事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辩律师 王青山律师 温州知名律师 温州著名律师    时间:2009/7/19 19:31:11    浏览:49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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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一款中关于避险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温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王青山,咨询电话:13957789915  QQ:71961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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