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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扫盲贴:女子强奸的那些事情

来源:温州刑事辩护网    时间:2022/7/14 14:49:22    浏览:2071  次
经常有一些朋友问我:“王律师,女人强奸男人犯罪吗?”经过本人的总结,关于女人强奸男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不大可能“强奸”男性。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药物的开发研究,女性利用一些手段已经可以使男性性器官脱离男性的主观意志而勃起,女性也可借此在违背男性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性侵犯”。

抛开药物方面不提,女性同样也存在对男性“性侵犯”的可能,比如利用职权的威逼利诱或者以身体色诱都可以发生“诱奸”。


伴随着女性地位的扶摇直上,有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骚扰和侵犯,但是更多的却是法律对于保护男性的无奈和尴尬。从逐渐增多的女性猥亵、性骚扰、性侵犯、“诱奸”甚至“轮奸”男性的个案来看,受害男性“诉求无门”,施害女性“逍遥法外”,我国法律存在真空。


假若男性被女性“强奸”,法律上无法保障男性的性权利,一旦发生后,其可能衍生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样难以解决。


经常有一些朋友问我:“王律师,女人强奸男人犯罪吗?”经过本人的总结,关于女人强奸男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如花”姑娘看见一位帅哥,不顾帅哥的强烈反抗,强行与帅哥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吗?


联盟律师解答:不是强奸罪。《刑法》中的强奸罪受害人主体是妇女,不是男性。就算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也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公安无法以强奸罪对此立案。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可以对如花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如花”强行与帅哥发生性关系,在过程中,对帅哥又抓又咬,造成帅哥JJ、后背等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联盟律师解答:如果帅哥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可以对“如花”按“故意伤害罪”或强制猥亵,择一重罪处罚。


三、“如花”事后发现,帅哥有性病,造成如花被传染性病,怎么办?


联盟律师解答:这属于其行为的自然结果,责任由“如花”自己来负责。


四、事后,“如花”和帅哥在明知自己有性病的情况下,“如花”还去接客,帅哥还去嫖娼,如何定性?


联盟律师解答:“如花”和帅哥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去卖淫和嫖娼,定传播性病罪。


五、“如花”强行与帅哥发生性关系,哪知道怀孕了,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联盟律师解答:“抚养权”应该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开谈。不管当初情形如何,男女双方都要尽到抚养义务。“如花”强迫帅哥发生性关系,应该多承担责任,同样应该追究其“强迫”的责任。


六、“如花”强行与帅哥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太兴奋了,造成自己咪咪等部位损伤,谁来负责?


联盟律师解答:这属于其行为的自然结果,责任由“如花”自己来负。


七、 如果“如花”是未成年人,引诱帅哥发生性关系,造成帅哥犯“强奸罪”,如花是否承担责任?


联盟律师解答:如果帅哥不追究其责任,一般不会认为“如花”是犯罪。


八、 如果“如花”是成年人,帅哥是未成年人,“如花”引诱帅哥发生性关系,如花是否犯罪?


联盟律师解答:成年女性“引诱”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目前只能以强制猥亵追究责任。但是未成年人帅哥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赔偿。


九、“如花”只是性骚扰帅哥,法律如何界定?


联盟律师解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但是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却没有明文规定。


十、 “如花”和帅哥结婚后,“如花”强行与帅哥发生性关系,是否可算“婚内强奸”?


联盟律师解答:婚内强奸,属于“犯罪学”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如果帅哥“婚内强奸”如花,法律上可能被定强奸罪。反之,刑法无法约束妻子“婚内强奸”丈夫,所以,“如花”无罪。


十一、 结婚后,新鲜感一过,“如花”看帅哥越来越烦,经常打帅哥。帅哥防卫过程中误伤了“如花”,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伤人”?“如花”何责?


联盟律师解答:以当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会属防卫过当。如果造成“如花”伤害严重,应属过失伤人。帅哥可以追究“如花”的民事责任。


十二、周星驰想强奸“如花”,可“如花”强烈反抗,周星驰就叫旁边的女性朋友“翠花”帮忙按住“如花”,那“翠花”的行为如何定性?


联盟律师解答:对周星驰按强奸罪定罪处罚,“翠花”属于帮凶,按强奸罪的共犯处理,也定强奸罪。


十三、男人强奸人妖、女人强奸人妖,怎么定罪?


联盟律师解答:强奸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妖不属于女性。


十四、人妖强奸女人呢?


联盟律师解答:有完没完,先这样......


  综上:温州刑事联盟律师认为,上述有些问题还属于法律的空白,法律应对男女同等保护,应该给予‘男性性权利’关注。在犯罪中,应不分‘男女’规定。性法学的最高准则:以法律保障、规范和调整人们的性行为。

在此呼吁:维护人们平等享有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性关系,男性也可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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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刑事联盟”由王青山律师倡议成立,温州各地区部分律所的刑辩大咖、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合伙律师等十几人共同发起组建,倡导刑辩律师大合作。联盟成员不分等级,联盟事务公平决策。

   联盟下设“刑事犯罪研究中心”“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大案要案部”“职务犯罪部”“企业刑事风险防范部”等部门。联盟组建的宗旨在于提高温州律师办理刑事业务能力,定期开展刑事业务培训,规范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为其他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提供专业帮助,对重大疑难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

温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王青山,咨询电话:13957789915  QQ:71961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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