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您是本站第3874631位访客

主页 > 刑事问题 >

刑事法律常见问题

来源:温州律师 温州刑事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辩律师 王青山律师 温州知名律师 温州著名律师    时间:2011/7/19 19:32:12    浏览:5839  次
1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正当防卫: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紧急避险: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一款中关于避险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6、犯罪预备: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犯罪中止:

 

(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0、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1、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5、主刑的种类: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16、附加刑的种类: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17、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1)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8、累犯: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2)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9、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0、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1、立功:

 

(1)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2、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3、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3)累犯不适用缓刑。

 

24、减刑条件与限度: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25、假释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6、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温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王青山,咨询电话:13957789915  QQ:719618077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最新评论
  最前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页  
温州刑事律师王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