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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并非醉驾就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温州律师 温州刑事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辩律师 王青山律师 温州知名律师 温州著名律师    时间:2012/7/21 15:28:52    浏览:2380  次
最高法:并非醉驾就构成刑事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谈到,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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