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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敲诈逃逸司机 未得逞获刑三年罚五千

来源:温州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2/7/22 21:29:21    浏览:2152  次
太康农民杨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三个月前的一次交通事故竟成了犯罪分子敲诈勒索的对象。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太康农民杨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三个月前的一次交通事故竟成了犯罪分子敲诈勒索的对象。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9月20日,杨某到高朗乡维修四轮拖拉机,返回途中刮伤了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杨某看被撞伤的人伤的不严重,由于害怕被惹麻烦,便开着拖拉机径直离去。事情过去了三个月,杨某侥幸的以为这件事应该不了了之了,没想到,却被犯罪嫌疑人王磊盯上了,并打起了冒充警察敲诈勒索杨某的主意。

  2011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磊不知从哪里得知杨某三个月前开拖拉机撞伤人一事。于是便伙同衡某 (另案处理)等人决定冒充交警敲诈勒索杨某。当天晚上,王磊、衡某等人开车到杨某家中,对杨某说他们是太康县的交警,来处理杨某交通肇事撞人一案的,说完就让杨某坐上车,把杨某拉到县城一宾馆内,让杨某拿30000元的费用处理事故。杨某由于心虚,信以为真。便安排家人筹钱。杨家人筹到钱后,前往县城交钱。王磊等人先是让杨家人到东关加油站,到地方后,又电话联系说让到东关大桥河堤交钱,然后又让到血栓病医院门口交钱,杨某的哥哥感到事件有些蹊跷,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被告人王磊在前往太康县血栓病医院附近收取杨某家人所送到30000元现金时被当场抓获,衡某等人看到事件败露后逃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磊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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