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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男欲强奸78岁老妪 遭到反抗下杀手

来源:温州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2/9/11 1:28:02    浏览:2421  次
一男子欲强奸一78岁老妪,在遭到反抗后竟痛下杀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江西鄱阳一男子欲强奸一78岁老妪,在遭到反抗后竟痛下杀手。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树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树美携带黄柄扁头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1933年生)家的大门后,进入卧室欲奸淫李某,郑树美脱下李某的裤子,并用手指抠李某的阴部,遭到李某的反抗,郑树美就用双手掐住李某的颈部,一段时间后,李某便不再动弹。但郑树美担心李某未死,又从李某家厅堂拿来一把柴刀朝李某的头部连砍了四、五刀,导致李某当场死亡。郑树美作案后弃刀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郑树美患有小儿麻痹症,系三级残疾,经常会在村里调戏一些妇女和少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树美怀着奸淫的目的,携带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的房门后,欲对其进行奸淫,但遭到被害人的反抗,怕丑行暴露而杀死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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