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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迷心窍生"淫"念夫妻被判重刑进监牢

来源:温州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3/8/15 9:14:31    浏览:1300  次
谋求发家致富,原本无可厚非,可德安县的一对夫妻却财迷心窍,通过组织卖淫来达到挣钱的目的。
         谋求发家致富,原本无可厚非,可德安县的一对夫妻却财迷心窍,通过组织卖淫来达到挣钱的目的。 8月13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丈夫李亿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妻子王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李亿曾于2010年因贩毒被判刑两年,出狱后,他很快又发现了新的“商机”,和妻子王英租用某宾馆401房,以包吃包住的形式组织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被告人李亿负责招募卖淫女,介绍嫖客,开车送卖淫女接客,被告人王英负责收钱记账、做饭。卖淫女每次完成性交易,两被告人可收到50元至100元的提成。当自己组织的卖淫女不够用或者嫖客不满意时,李亿就将嫖客介绍给其他卖淫女,每次收取30元到50元的提成。2013年3月29日,德安县公安机关在某宾馆401房间将被告人李亿、王英抓获,并抓获卖淫女三名,扣押记载非法盈利账本一本。根据该账本统计,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3月28日间,两人共组织卖淫1600多次,非法牟利十一万元左右,介绍他人卖淫50余次,非法牟利2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亿、王英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次数达到1600余次,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李亿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被告人王英负责收取提成、记账、做饭,协助被告人李亿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亿、王英在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多次介绍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英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全部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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