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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被控行贿罪,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庭审期间,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被法院大部分采纳,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1、钱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钱某某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行为。 3、钱某某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没有多结取2300000元工程款。 4、只要使用行贿手段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推论,没有任何法理依据,且与行贿罪犯罪构成不符。 5、本案收受财物的XXX构成受贿罪却被另作处理,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送给财物的钱某某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有违刑法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
发布时间:[2010/10/29] 访问量:2917
 
温州刑事律师王青山